集体土地转让并没有通过当事人同意合法吗?
曹永革、曹永亮、尚贵珍系曲周县河南疃镇河二村村民,因村委会以前占用我们的耕地,然后把村东南地(砖厂占用的机动地)补给我们。因当时砖厂正在使用该耕地,且砖厂的使用期限是截至到2027年。(有村委会补地证明)但在2021年12月30日下午,我们看到那块耕地上面有新土和建筑垃圾,当时就给村、镇干部联系,镇干部让我们找村干部和镇执法队,镇执法队帮我记录了下来,对我说:现在我们就立刻制止,不让他们再往那块耕地上拉土。当天晚上我又去那块耕地处,看他们依然在往那里拉土。然后我去阻止他们往那块地上拉上,他们说有镇里给出的证明。之后我又给镇干部联系,他们说帮我们解决,然而并没有得到说法。至今没有停止破坏耕地的举动,这事儿推过来推过去已经15天了,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据村委会干部说此地已经卖了,倒渣土和黄土破坏耕地是为了建设厂房。请问,河南疃镇政府有权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将我们的耕地转让和变卖吗?我们这事情,有地方申诉吗?
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可以买卖,但具有一定限制。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必须符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必须符合当地标准,买卖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你们三人应该去法院打承包合同纠纷官司,并要求村委会和买地方进行损害赔偿。
从你们的讲述看,村委会主动变更了你们的承包土地,也有村委会的补地证明。现在村委会又将土地卖了,这是违约行为。
购买土地方也有责任,那就是它在得知土地购买存在纠纷时仍继续犯错,这加重了损害行为。
从这两点来看,都应该给予损害赔偿。当然,首先要恢复土地原状,再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