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村两委成员不能参加选举的五不能六不宜是哪里规定的
这是福建省的规定。
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8〕24号)中,村“两委”候选人任职条件“五不能”“六不宜”的情形:
“五不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3.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4.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六不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1.有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2.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
4.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有涉毒问题的;
5.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
6.现任村“两委”干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长期外出,每年累计在村时间达不到180天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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