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2018年6月1日A公司决定用本公司生产的甲商品一批交换B公司的乙材料一批。甲商品与乙材料交换的有关资料如下: (1)甲商品账面余额为30 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35 000元,该商品成本为25 000元。
(2)乙材料账面余额为28 000 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30 000元。
(3)A公司支付相关费用3 000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补价5 000元,B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 600元。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交易中公允价值计量可靠,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单位用元表示)
2018年6月1日A公司决定用本公司生产的甲商品一批交换B公司的乙材料一批。甲商品与乙材料交换的有关资料如下: (1)甲商品账面余额为30 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35 000元,该商品成本为25 000元。
(2)乙材料账面余额为28 000 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30 000元。
(3)A公司支付相关费用3 000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补价5 000元,B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 600元。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交易中公允价值计量可靠,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单位用元表示)
A 公司收到的补价 5 000 元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0 000 元的比例为 16.67%, 该比例低于 25%,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换, 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核算。 而且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原材料的成本。 A 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乙材料 33 850(35 000+5 950+3 000-5 100-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00(30 000×17%)
银行存款 5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3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950
银行存款 3 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5 000
贷: 库存商品 25 000
(2)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 库存商品—甲商品 35 750(30 000+5 100+5 000+1 600-5 9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950(35 000×17%)
贷: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银行存款 6 600
借: 其他业务支出 28 000
贷: 原材料—乙材料 28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