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故意拒不支付抚养费
起诉执行过,似乎法院不愿意搭理这么小的事,也立案了,但最终草草了事了,法院让我提供对方名下银行卡和具体住址,我给了身份证号,但法院说身份证号不对。对于法院来水的却是个小事,一年抚养费四千八,对于我来说这就是事。我想问问相关人士,我这是就得自认倒霉碰上个渣男了吗?就没有给解决的地方?他绝情的断绝一切可联系的方式,目前就只知道他老家在哪,其余一概不知,只要得到他的联系方式就主动联系,但他就立马换号。请问我这样的小事情就没人管了是吗?去法院起诉,让提供这个提供那个,还要请假去跑这些事情,什么材料费诉讼费都得自掏腰包,最后一分也讨要不回来,我们女性碰到这样的事,就得自认活该吗?我要对他的信息都清楚,可能自己就去找了,唯一不变的是老家地址,但他本人也就过年过节回去!请问我该怎么办?
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的正确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是指因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法院审核后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为当事人当事人调查证据。
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这部分是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细化,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责任下的一个补充,人民法院仅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一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证据是普通公民不能接触到或者涉及秘密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法院是无法在全面审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当事人将矛盾转移到国家司法机关,虽然法院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中立的地位,但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定纷止争,所以其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那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如果在不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原因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径行做出判决,显然对于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
针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法院需要进行审理,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法院就会调取证据,但如果不符合,根据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举证不能的责任还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的。
建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在不行,就起诉。
申请强制执行
你应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现在的强制执行力度也大多了。
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或向政法委举报
向法院执行庭要求强制执行支付抚养费。
只能说法院不作为了,执行力度不够。难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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