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为什么正常的夫妻投靠落户于海兴县张会亭乡下属村庄(丈夫的村庄)户口落不下不给落?
这涉及到男方的村民是否愿意接纳女方为本农业经济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或者说,是否愿意多一个分享村福利的人,甚至要分配宅基地。承包地是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村民接纳了女方迁入的户口,就说明女方成为本村的村民,有权享有本村的福利分配,当然也要尽到村民的义务。多一口人吃饭就要别人少吃一口,这可不是添一副碗筷那么简单的事儿。
你住在本村没有问题,但迁移户口就不是简单的住哪儿的事儿了。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应当确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实际能够被确定还是有点……距离的,首先和村委会成员做好解释工作吧,争取能同意。
你丈夫若是迁出去了或者是已经改为城镇户口了,当然不行了。
可能没有达到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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