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万元成立公司,乙丙以现金出资,甲伪造地契出资。三人约定甲去申请,乙丙并不知情
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万元成立公司,乙丙以现金出资,甲伪造地契出资。三人约定甲去申请,乙丙并不知情 2.三人约定甲去申请,乙不知情 丙知情3.三人约定甲去申请,三人均知情 4.三人约定乙申请,乙知情丙不知情 5.三人约定乙申请,乙不知情丙知情。请问以上五种情形,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该提问描述的情况,体现的实质性问题只有两个方面,即:知情或者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18]第1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地契这种非货币财产做为出资额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的。即使甲没有“伪造地契”,如果没有进行评估、核查,怎么就可以认定可以作价10万元呢?如果从这一点来判断,该提问,不成立!
不过,既然提问者有这种“假设”,那么,就按照这种假设的情境来回答:
1. 乙、丙两方有一方或者两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造假者和知情者共同承担一切责任;
2. 甲、乙、丙三方都知情的情况下,共同承担一切责任;
3. 与由谁申请注册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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