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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要了解个税改革

需要写一篇论文 关于个税改革,那么我们为什么又要了解个税呢,了解个税改革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呢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再小修小补,而要抓住个税制度的关键问题,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作法,通过真正的改革,使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公平的税制、保护劳动者的税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税制。

  1.分项计征所得税造成逆向调节。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所得并不综合计税,名义叫个人所得税,实际是工薪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稿酬所得税、特许权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税等众多税项的组合,如表1所示。在个人所得税名义下,各种所得分别计证,执行各自的税率。其中,工薪所得按7级累进税率征税,其它大致按比例征税。这就造成收入越多元税负相对就轻,但如果集中为工薪收入,负担就重。一般况是,越是高管高收入,收入来源就越多,而中下层人群,主要靠工薪所得,由此造成税收的逆向调节。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显示,在城镇居民五等份分组中,往往人均缴纳个人所得税增长最快的是中等收入组,而不是高收入组。

  2.工薪阶层与劳动者税负偏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薪所得按累进税率征税,即以劳动报酬为主来判断个人收入水平并实行累进税,加重了工薪阶层和劳动者的税务负担。个人所得中,有些是直接生产或付出劳动所得来的,比如工薪所得、个人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有些则不是直接劳动所产出,也可归为非劳动所得,比如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劳动者,鼓励劳动创造,限制寄生食利是题中应有之意。但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工薪劳动所得累进征税,对钱生钱或吃租金等收入则按比例征税,这样一重一轻,与我们的价值观和市场机制都形成背离,客观上助推了经济脱实向虚和不劳而获的价值导向。

  3.单一扣除标准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工薪所得税前单一的扣除标准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以工薪所得扣除标准3500元来看,所对应的纳税人往往有各种不同的家庭况。比如现在很多农村家庭的青年在城市工作,有的做公务员,有的做公司员工,有的做快递员,他们付出劳动,每月收入可达6000元到8000元,甚至更高,但是他的家中很可能有务农的妻子,需要供养的老人和孩子,全家就靠一份工资,他在城市还要租房;相对于另一个家在城市的青年,有房,父母都工作或有退休金,妻子也工作,同样都按3500元扣除后缴纳工薪税,这无疑是违反税收公平原则的。还有更直接的例子:两口之家,家庭工资收入都是7000元。甲家庭丈夫和妻子每人工资3500元,乙家庭丈夫工资7000元,妻子不工作,结果同样是家庭工资收入7000元,甲家庭不用缴纳工薪税,乙家庭则每月要缴税245元的工薪税。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考虑纳税人的个案情况,类似的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

  4.扣除项目少,不利于居民消费。扣除项目少,使中低收入群众税负重,不利于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中国个人所得税除了对工薪收入实行单一的扣除标准外,对其它劳动收入的税前扣除项目很少,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单位福利、政策奖励与赔偿方面,对广大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项目几乎没有专项扣除。而市场经济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的家庭、生活、教育、发展等方面则有诸多的政策支持,包括赡养老人或儿童的费用扣除,孕妇的费用扣除,多子女的负担扣除,居住用房的贷款利息扣除,私人养老、医疗、意外保险费扣除,本人与子女的教育费用扣除,工作费用扣除,捐赠扣除等。这些项目不仅是许多家庭的未来支出重点,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方向。在国家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这种局限性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阻力和矛盾焦点。

 5.个人所得税与整体税收不协调。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的手段,应当服从党和国家大的政策目标。虽然中共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以及以前的报告精神,都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增长、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但是从中国有个人所得税以来的30多年历史看,GDP总量年均递增15.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只递增了12.7%和11.9%。而同期个人所得税年均递增28%,不仅高于经济增长,也大大高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这与保障居民合理的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在改革发展中更有获得感是很不协调的。另外,中国税改的方向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相应降低间接税比重。但是我们在个人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未能及时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收入,既增加了广大居民的个税负担,又未能抓住时机优化税收结构,客观上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未能发挥累进型直接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好处

  1.个税改革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中国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对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通过政策实施与技术手段的配合,将高收入人群纳入征管重点,堵塞分类征收中的漏洞,实现重点人群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对广大纳税人群实施综合计征,年度申报,家庭扣除,可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对同等收入水平而不同家庭负担的,给予区别的税收政策,可减轻广大群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避免高收入者少纳税、中低收入者多纳税的逆向收入调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多是综合税制度,实践证明,可以有效缩小贫富差距,明显降低市场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如果中国也实施这项改革,效果是可期的。据报道,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60%。英国经过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初次分配的0.5降至再分配的0.37,加拿大则由0.49降至0.36,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加上社会保障政策,基尼系数由0.47降至0.297。

  2.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利于鼓励劳动收入。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使得过去只对工薪收入累进征税,扩大到把股息红利、财产转让、赠与等非劳动所得也纳入累进征税成为可能。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中,劳动收入始终是纳税主体,虽然近年非劳所得税收增长较快,但调节力度不大。个人所得税收入中三分之二是工薪税,加上个体经营和劳务报酬纳税,个税收入中四分之三以上都是对劳动收入的征税。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设计,加大对个人所得中非劳所得的税收调节,逐步减轻对劳动所得的税收调节,就能把国家提出的鼓励勤劳致富的方针在税收政策上加以落实,让广大劳动者受到保护,让不劳而获者受到限制,在市场环境中树立鼓励劳动、鼓励创造的收入分配导向。

  3.个税改革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既然是中低工薪阶层,在社会结构中也就包含了现实与未来大部分的中等收入群体,这与国家多次强调要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是矛盾的。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将纳税主体上移为中高收入至高收入人群后,中低收入群众就能得到应有的税收保护,从而为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创造空间。另外,中等收入群体具有较强的健康安全、终身教育、购房置业、社会捐赠等支出偏好,税改后增加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与此很好地对接,从而也能支持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成长与发展。

  4.个税改革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从中国不同人群的消费倾向看,高收入人群消费倾向递减趋势明显,而许多中低收入人群还在因收入水平约束而不敢消费或无力消费。在这种情况下,若个人所得税改革适当加强对高收入和过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节,对市场消费几乎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若能有效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则广大群众就可以将减税效应直接作用于增加消费中。加之税改后对纳税人的必要家庭消费能给予多项税前扣除,客观上也起着鼓励居民消费的作用。中国消费侧的这一政策变化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从生产到消费的良性循环。个税改革中体现的对创新收入、勤劳收入的鼓励,对非劳收入、投机收入的调节和限制,能够树立正确的社会利益导向,劳动创造的人多了,投机食利的人少了,优化的人力资源结构就会成为支撑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优良生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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