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后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吗
根据《解释》94条的规定,作为申请人的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必须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执行应该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我们都知道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非因特殊原因,具体行政行为不会随意停止执行,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因此,如果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权利人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首先应排除停止执行的情况,其次,还需就申请理由举出相关证据以证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原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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