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12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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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2012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60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39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155万元(其中广告费975万元),管理费用7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7.5万元),财务费用90万元;

(4)销售税金240万元(含增值税180万元);

(5)营业外收入120万元,营业外支出75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4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9万元);

(6)本月实发工资总额3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7.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46.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5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会计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说税额。

2012年度会计利润总额:60000-3900-1155-720-90-240+120-75-300=53640(万元)

应缴所得税利润调整

1、广告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收入60000万元,15%是9000万元,975万元小于90000万元,准予扣除。

2、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发生额37.5万元,按60%是22.5万元,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 是60000×5‰=300万元,22.5万元没有超过300万元,按照22.5万元扣除,调增利润37.5-22.5=15万元。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是53640万元,12%是6436.8万元,所以准予扣除。

4、支付税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调增利润9万元。

5、按工资总额提取职工工会经费2%,福利费14%,教育经费2.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300万元的2%、14%、2%分别是6万元、42万元、7.5万元。实际支出分别是7.5万元、46.5万元、10.5万元,分别超出1.5万元、4.5万元、3万元,应调增利润1.5+4.5+3=9万元。

调整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53640+15+9+9=53673(万元)

所得税税率你没有告诉,一般企业是25%,按照25%计算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税额:53673×25%=1341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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