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市场的概念分析假冒商品为什么有市场?
一、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
政治经济学著述中“商品”的定义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高中教材表述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成为商品”。二者表述虽然略有差异,但实质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某种物品是不是商品,需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看该物品是不是劳动产品,二是看该物品是不是用于交换,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该物品就是商品。
在逻辑学上,概念是反映事物的范围和本质的思维形式【1】 。概念具有两个逻辑特征,即内涵与外延。概念的内涵是对事物本质的反映,“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如上面我们提到的政治经济学中商品的定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这一概念的内涵,这个定义反映的就是商品的本质特征。概念的外延则是对事物范围的反映,“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如,从商品档次的角度,商品可分为高档商品、中档商品与低档商品;从市场准入的角度,商品可分为合格商品与不合格商品;从商标法的角度看,商品可以分为正牌商品与冒牌商品,等等。
进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假冒商标,一类是质量不合格。但是,无论哪一类,都是劳动产品,进入市场就是“用于交换”的,也就是说,它们都具备商品内涵中的两个本质特征,既“用于交换”且是“劳动产品”。因此,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都是商品。
总之,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都是包含于商品概念范畴之内的,尽管它们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可以称之为“问题商品”或者“有缺陷的商品”,但它们都是商品。
概念是进行判断和推理的依据,下面是我们根据商品的内涵进行的推理:
大前提: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商品。
小前提: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结论: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
从这个推导过程可以看出,只要我们认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商品”这个大前提,任何人也无法否认“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这个结论的正确性。
二、不认可“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的观点例析
在与一线同行的在线交流中,反对“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者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假冒伪劣产品是“假商品”,不是“真商品”
有教师提出,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商品,因为“假商品”本质上不是商品,就如同稻草人(假人)永远不可能是人。
很明显,这是用类比推理推导出的结论,可是这个推理并不符合类比推理的“可靠性”要求:类比的两个对象在本质属性上相同。
稻草人具备人的某些形状,但不具备“人”的本质特征,不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动物”,所以不是人。而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具备商品的本质特征——是用于交换且是劳动产品,所以是商品。
也就是说,“稻草人与人”“假冒伪劣产品与商品”,这两组对象的各自两个概念之间的属性有着明显的差别,前者两个概念的本质不同,而后者两个概念本质相同,没有“可比性”,不具备类比推理的基本条件,因此这个类比推理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从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的“假”与“真”的角度进行分析,更便于认识它的商品本质。例如,某超市老板把普通大米贴上名牌大米的商标,就成了典型的假冒伪劣商品,但他只是用一种商品假冒了另一种商品,也就是说超市里的普通大米,贴上什么样子的商标,都不会改变它本身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特征,因此都是商品。
观点二: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
这个观点是最为普遍的一个理由,近几年的大多数教辅资料上,基本上都采用了这种说法。下面是某教辅资料的相关表述:
“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商品,因为它不具有合格商品应有的使用价值,也是国家打击的对象。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是违法行为。”
这种说法认为假冒伪劣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价值小,达不到合格商品的质量要求,因此不是商品。
认可这一说法的人数虽然很多,但是这个说法却是最站不住脚的:使用价值大小是商品的本质特征吗?
逻辑学上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告诉我们,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一种负相关关系:内涵越多的概念其外延越小,内涵越少的概念其外延越大。
“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与“用于交换的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不是同一个概念的内涵。“用于交换的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实际上是增多了商品概念的内涵,因而也就缩小了商品概念的外延。
“用于交换的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是“合格商品”的内涵;而“假冒伪劣商品”不属于“合格商品”,因此,这个说法实际上说的是:“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合格商品”。
关于概念内涵增多外延缩小可以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人→年轻人→男性年轻人,这三个概念的内涵一个比一个多,但是三个概念的外延(范围)一个比一个小。
假定张某是高龄女性,则她既不是“年轻人”,也不是“男性年轻人”,但张某一定是“人”。
把“商品”的内涵“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增多为“用于交换的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就成了“合格商品”的内涵,内涵增多的同时,缩小了外延,我们只能说“合格商品”的外延中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但不能得出“商品”的外延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的结论。
按照该观点的逻辑,我们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假冒伪劣产品属于不合格商品”。
观点三:国家打击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不是商品)
以此为理由者一直在回避事实:我国有“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专门机构,我国的官方文件中也一直在使用是“假冒伪劣商品”这个概念,如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6年第25号),也就是说我国的官方机构是把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列入“商品”的范畴的。
为什么国家“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而不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呢?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不是进入市场,不是为了“用于交换”而生产,相关部门是不会去“打击”的,比如,某超市老板把超市的普通衣服贴上名牌商标给自己的家人穿,不属于该部门“打击”的范围。只有当生产经营者把冒牌的或者质量不达标的产品当做正牌的、合格的产品出售——用于交换成为商品时,才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只有“假冒伪劣产品”具有了“商品的身份”(进入市场、或者是为了进入市场而生产),才会被国家有关部门“打击”。(说明:假冒伪劣商品被工商等部门查获下架后,也不再用于交换,意味着不再具备商品的身份。)
此外,近年来我国正式出版的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专著,也都是直接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这个概念的【2】【3】【4】。
观点四: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使用价值
上面我们分析的是在线交流中否定“假冒伪劣是商品”的主要观点,其中第二种是大多数教辅资料上的观点,市场上热销的《高考一本解决方案·2016高考政治》(湖南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否定“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商品”的理由却与众不同——该书认为,“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商品,因为它们不具有使用价值”(该书第2页)。
上文我们分析了“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商品,因为不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的观点,但这本书提出的“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商品,因为它们不具有使用价值”应该是明显与实际不符了,因为普通大米贴上名牌优质大米商标不会失去它的使用价值。没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或许不知道“什么是使用价值”,但凡接触过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人,应该是没有一个人会认可这个理由的。虽然这个观点并不具有代表性,但也足以说明在对待假冒伪劣产品是不是商品的问题上存在的逻辑混乱有多严重。
三、教辅资料的影响
铺天盖地的教辅书刊上,绝大多数都是“假冒伪劣不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不是商品”的观点和根据这个逻辑设计的试题,不认可这个观点,学生考试就有可能失分,一位浙江的老师在群里对我说:
“从个人立场上我绝对认同孙老师的观点,但为了学生的考试,我没办法这样告诉学生。”
可见,错误的观点已经到了“谬误逼倒真理”的地步了。
为了便于读者熟悉普通商品与假冒伪劣商品的关系,笔者以奶粉为例,绘制“奶粉的商品身份变更示意图”如下:
四、结语
科学性原则是教学的首要原则,包括教辅作者在内的很多一线教师在认可“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前提下,把“用于交换的假冒伪劣产品”排除在“商品”之外,究其根源,应该与逻辑短板有一定的关系。在教学中,概念的归纳和演绎是教师常用的思维方式,不具备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机械照搬别人的观点,势必影响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成为谬误的扩散者。因此,笔者认为,掌握基本的逻辑知识,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于一线教师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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