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工作时间被单位领导派出去公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我全责,目前我自己已经和对方私下和解,单位对这件事什么都没管,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对我经济补偿。
可以。首先,虽然您承担全责,但属于职务行为,本人应当认定工伤。
一、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其次,您属于职务行为发声的交通事故。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和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应由您所属公司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
这个如果是公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比照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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