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公司虚假宣传,没有特许经营许可证,怎么索赔、
双方系特许经营关系,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特许经营活动,还应符合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基本信息资料其中就包括商标的注册、特许使用和诉讼情况。
本案某公司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实仅是一个经申请尚未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待批准商标,致使加盟商误解,而与其签订了合同,其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合同法》规定,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作为特许人,理应知道未经注册的商标是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让被特许人使用的,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有明确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的规定。因此,某公司对于合同撤销应负有责任,其因该合同取得的加盟费及机器设备款应返还给汪。
提示:法律实践中的问题错综复杂,各种类型交错在一起,难免面临各种难题,在不知如何处理时可以向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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