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转让给新公司,新公司连人一起接收,人员也是同意过去的,但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想问: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旧公司是不是要给原来的员工补偿。
公司合并,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主要考虑:是否改变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比如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如果没有改变,当事人应当接受公司的安排,除非当事人自己辞职,自己辞职是不能要求补偿金的。只有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员工才能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而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且并没有解除。
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并后新单位、法人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在吸收合并、注销原公司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由新公司承继这些员工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公司肯定是要对员工进行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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