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给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了,后来合同作废了,现在对方不给我们开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另外我们这边做账的话是以什么凭证作为支出?这里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有什么?
这个只属于预付账款的行为,还未构成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按照一般方式来处理,暂时不涉及税务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要求供应商退回因不履行合同的预付款项。付款方一般有汇款的银行回单,这就是入账的原始凭证依据(当然,这个汇款回单有单位内部的付款审批单)。如果是确认为无法回收的坏账,那就需要转至其他应收款,再作坏账处理,而且需要向税务机关提请相应报备,才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预付账款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已经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这个时候,合同内容就至关重要了,有约定预付款怎么处理吗?如果没约定,可以要求对方原路退回,不退回的话,直接起诉!
如果能开发票,是开普票还是增值税发票,跟对方商议清楚,最好要能抵税的那种。
你有支付凭证,叫他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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