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款保函管理方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
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函要素
第五条 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
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
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函保证金及保函兑付人资金划转,小贷公司其他资金(包括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得进入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
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
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
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
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
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 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其中:
1.应付款保函期限是自签发日起至到期日止之间的时间,分为1个月、2个月、3个、4个月、5个月和6个月六种,最长不超过6个月;
2.保函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签章是相关当事人在应付款保函上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4.应付款保函须记载承兑人签章、付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收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如发生应付款保函转让的,须在保函上记载转让双方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
第七条 保函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保函无效;对保函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八条 应付款保函相关业务办理采用实名制。付款人、收款人、持函人的经办人须凭身份证到开户小贷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经办人的签章和身份证号码记载在应付款保函上。经办人因故不能前往小贷公司办理手续的,可出具有签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本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保函签发与承兑
第九条 应付款保函的签发须以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真实交易为基础,不得出具无真实交易基础的融资性应付款保函。付款人申请小贷公司承兑时,须提供与收款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和相关交易证明,申请出具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应付款保函,还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小贷公司按贷款发放的程序和原则审查应付款保函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授信总额,并将应付款保函与贷款、担保等业务统一纳入授信总额管理。
第十一条 承兑应付款保函的小贷公司可要求付款人在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存放不超过保函金额30%的保证金,小贷公司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四章 保函转让
第十二条 应付款保函可以转让保函权利。转让时,应由出让人签章,记载受让人名称、受让方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应付款保函的相应栏目;保函凭证不能满足转让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并由加附粘单的小贷公司在保函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十三条 转让的应付款保函,转让签章应当连续,持函人以转让签章连续证明其保函权利。
第十四条 应付款保函的转让手续须经出让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经办人须出示身份证。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因受让人及其经办人身份不实导致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出让人及其经办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应付款保函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应付款保函不得转让。
第五章 保函贴现和转贴现
第十七条 应付款保函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贴现率应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公司同期贷款利率的80%。
第十八条 应付款保函转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小贷公司向其他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转贴现率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应付款保函的贴现、转贴现期限从其贴现或转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止。实付贴现、转贴现金额按保函金额扣除贴现或转贴现日至保函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办理贴现、转贴现的小贷公司与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2天划款日期。
第二十条 小贷公司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出函依据,即交易真实性审核,并留存购销合同、相关交易证明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不具有真实交易基础的,不得办理贴现。
第六章 保函兑付
第二十一条 应付款保函兑付是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持函人向承兑人提示并获得付款、承兑人向付款人提示并获得付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发函,提示付款人于到期日前在承兑人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上存放不少于保函金额的存款,并由承兑人于到期日支付给持函人或持函人提示付款的小贷公司。
第二十三条 持函人应于到期日前至少10日向所在地小贷公司提示付款,并将应付款保函提交所在地小贷公司;所在地小贷公司应于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持函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继续承担付款责任,并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持函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应在收到提示付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按照未付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前一月平均利率的1.5倍(低于日利率0.06%的,按照日利率0.06%计算)。
1.付款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承兑人的;
2.承兑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
3.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的;
4.相关当事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提示付款而造成付款延迟的。
第七章 保函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的承兑、转让、挂失和兑付手续,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1.承兑应付款保函时,小贷公司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的费率原则上应相当于该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担保的费率;
2.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转让和挂失手续,可向出让人收取每笔100元的手续费。
3.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兑付手续,可向持函人收取不超过保函金额0.3%的手续费。
第八章 保函责任
第二十七条 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和兑付等,仅以保函真实性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性为依据。凡保函真实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的,则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兑付等具有法律效力,在到期日,承兑人应向持函人、付款人应向承兑人按保函金额无条件付款。
第二十八条 应付款保函到期被拒绝付款的,以及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函人可以对出让人、付款人、承兑人等相关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1、应付款保函被拒绝兑付的;
2、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付款人和承兑人遇有符合《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拒绝付款事由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开户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持函人将应付款保函遗失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付款保函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函人对付款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持函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持函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前手是在持函人之前在应付款保函上签章的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应付款保函的全体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解除。
第九章 小贷公司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所有小贷公司均可办理应付款保函的转让、兑付和挂失业务。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贷公司可以办理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
1.正式开业满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遵循金融办各项管理规定,没有不良记录;
3.参加系统管理人组织的全省联网运行;
4.配备3名以上经省金融办培训合格、持有应付款保函上岗证书的经办人员,其中1名是业务主管人员;
5.配备必要的安全和防伪技术设备。
6.经市金融办会同系统管理人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小贷公司不得拖延、拒绝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并应将相关信息全部、准确地录入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 小贷公司在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过程中,应对应付款保函真实性和转让签章连续进行审核,应对相关经办人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现假伪保函、相关经办人身份和身份证虚假的,应及时中止办理并向当地金融办、系统管理人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应付款保函留存在办理贴现或提示付款的小贷公司,转贴现和付款以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中电子数据为依据办理。
第十章 系统管理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应付款保函系统管理人受省金融办委托做好以下工作:
1.统一印制空白应付款保函;
2.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保障业务网络系统顺畅运行;
3.建立和维护应付款保函密押管理系统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性查询系统,防范保函诈骗风险;
4.建立和维护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系统,保障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顺利进行。
第十一章 监管和罚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金融办应将获准开办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小贷公司签发的应付款保函纳入该小贷公司或有负债规模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金融办应加强对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进行风险监控。对不遵守本办法而违规操作,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小贷公司、系统管理人要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取消其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小贷公司与系统管理人均应建立并落实相应的内控制度,系统管理人内控制度应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
小贷公司、系统管理人应将空白应付款保函作为重要凭证保管。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金融办应将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情况作为对小贷公司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 小贷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1.对应付款保函签发依据和相关真实性的审核不尽职,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2.对应付款保函真实性和转让签章连续审核不尽职,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3.对相关经办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核不尽职,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4.发现假伪保函、相关经办人身份虚假后,不及时向当地金融办、系统管理人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5.无故拖延、拒绝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6.信息录入或核对错误,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系统管理人工作不尽职,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金融办应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应付款保函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修改调整保函金额的起点和最高金额、大额应付款保函的起点金额、保证金比例、相关业务手续费标准等。
第四十六条 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等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担保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jrw.zhenjiang.gov.cn/zcfg/sjrzc/201709/t20170927_19171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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