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于2013年3月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现金4万元、乙丙各出
2.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7月,企业从B银行贷款20万元;8月乙经全体合伙合一同意转变为有限合伙人;9月,丙提出退伙,经结算丙从企业分回5万元;10月丁出资4万元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12月B银行贷款到期,企业只有12万元财产。试分析:(1)对于不足的8万元,B银行能否要求甲全部清偿?为什么?(2)对于不足的8万元,B银行能否要求乙全部清偿?为什么?(3)对于不足的8万元,B银行能否要求丙全部清偿?为什么?(4)对于不足的8万元,B银行能否要求丁全部清偿?为什么?
您好:
①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②可以,没有做变更登记,承担连带责任;
③不可以。有限合伙人;
④不可以。没有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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