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体系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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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体系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楼上回答的是证据的种类,不是证据体系。


证据体系是有序组合零散证据形成特定结构的系统,具有闭合性和动态性,其内在本质是证据的相关性。证据体系的组织类型,有混合型和单一型。其组织方法要求:对每一待证事实的证明不能是孤证,它们或是“V”字型微结构的组合,或是梅花状微结构的组合。整个体系需要有机连缀各组证据形成证明方向。确实性、完整性、一致性与唯一性,是证据体系的逻辑特征。组织活动的核心是证据的相互印证与动态调整。


体系是“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内部的的同类事物,会按照一定结构组合成相互联系的系统。证据体系是案件事实相互联系而构成的系统,它有序组合零散证据形成了特定结构;其证明效力不等于单个证据的简单相加,而具有一加一大于二的系统功能。


对证据体系的组合,主要是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目的,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全案证据进行的有机重组。在构建证据体系过程中,必须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缺一不可。在每一方面中,应坚持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原则。证明力越强的证据,距离证明对象越近,反之越远。同时,证据体系的各个方面应当遥相呼应,吻合部分应当能够互相补充和说明,矛盾部分不影响犯罪构成事实部分的认定,不影响证据结论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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