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深圳新意公司与江西粮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4月25日,
2014年4月18日,深圳新意公司与江西粮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4月25日,新意公司出纳员沈某依照合同到该开户银行营业部办理汇款电汇,银行经过审查,受理了凭证,并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沈某持此金额9万元电汇回单,交给江西粮油公司常驻深圳的业务员姜某,姜某随即将回单电传回回公司。4月27日,江西粮油公司发货运深圳交给新意公司,但迟迟收不到电汇款,后派人前往银行查询,银行因新意公司账上款项不足,没有转账,已通知深圳新意公司。5月8日,江西粮油公司多次追款没有结果,认为新意公司以空头电汇回单欺骗他们,银行予以受理有过错,两者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故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是出纳员,你认为银行这种做法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工作职责?新意公司是否履行公司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江西粮油公司应该选择那一种结算方式?
日期之前的就按照签订合同前的,以后的就按照新规定的,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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