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去售楼部看房子,通过销售人员得知有一女士要卖,我和她联系,最后买成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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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去售楼部看房子,通过销售人员得知有一女士要卖,我和她联系,最后买成

当时需要他丈夫签字的她说拿回去给她签,就这样我全款买了房,我和她去银行还了剩余贷款又把差的钱给她,售楼部把她的合同撤了,相关资料全部换成我的,现在他老公来找我说他不知道卖房子的事,和我纠缠,请我这个房子是合法取得的吗?我应该如何应对他老公

   这种况一般是卖家的问题,不能损害买家的相关权益。

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该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处分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物处分法人约定,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需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即认定为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为无权处分人;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人,合同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有效。即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作了限缩性解释,把效力待定确定在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上,而在买受人是善意、对价合理的情况下,即使出卖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此种无权处分影响的是能否实现该房屋的物权变动,而不影响无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买卖合同的效力;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他共有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般按第三种意见处理,这样更符合我国法律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都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

这个你要跟他讲,首先他要跟他老婆扯清楚,除非从法律上证明他毫不知情,还要证明他老婆一人无权支配房产权,找你是越过了重要环节。

这属于她隐瞒实情,不用理会,如果她是家庭内部财产矛盾可以法院解决,估计是卖给你便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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