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群符合规定可以办低保符合什么规定
已经在吃低保的人什么条件下不能继续
低保人员分农村和城市两部分申请条件:1、农村户口: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2)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2、城市户口: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4)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5)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6)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7)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8) 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凡持有自己所在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有从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城市低保每人每月最高540元。
低保是以家庭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本省(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订一个最低保险线,家庭人员的人均收入在最低保险线以下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经村初审,乡镇复核,报县(区、市)民政局批准后确认。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经过一些时间后是要重新审核的,经审核如果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了最低保障线标准,那就会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
可查全国各地的低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