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单位350元給自己车加油,他的行为如何认定?怎么处理?
1.
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使用本单位公车加油卡为自己私车加油,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
私自使用公务车加油卡先后八次为他人私车加油,累计金额1249.51元。受到通报批评,在单位作出书面检讨并罚款500元,违纪所得1249.51元上缴区财政。
3.
用公款为私车加油买单,公私不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
数额达到5000元,则隶属刑法限定的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如果是为了办公,可以报销;如果公私兼顾,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其使用公务加油卡为自家私车加油,虽有办理公务使用私家车的情况,但也存在私车公养问题。应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要具有犯罪的故意。虽然存在办理私事加油的现象,但是当事人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充分,故不构成贪污犯罪。
如果是公款加油私用,属于贪污罪。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暂借公款,之后还给单位,不就可以拉吗,何必要人整人呢。
属于损公肥私、公款私用的行为。应当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公款。
退还所用款项接受公司或单位的规定处罚是必须的
公款私用,按照你们公司内部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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