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和管护费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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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和管护费

我96年承包30年的草牧场,98年政府问我那片草场上造不造林,我说造林有什么好处?政府说造林后承包年限会增加,随之我就同意苗圃在我承包的土地上说给我造林,造林之后未签订协议,但苗圃同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我要办理林权证林业局不予办理 ,我要管护费他们也不给,这片林地在我承包地,一直由我管护。这个我应该怎么运作?因此事 迟迟不办理无奈状告到市中级法院,见我起诉至法院立案,林业局律师在法庭上请求我撤诉,哄骗我撤诉保证办理林权证,我撤诉之后但是迟迟不予办理 我该怎么办?

您上当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明显不同。字面上,行政诉讼原告一旦自愿撤回起诉,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况下,不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再次提起行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已经受理,法院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撤诉即权利丧失难买“后悔药”。


但是,您仍然可以尝试重新起诉,需要做到的是:有正当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引用第四十四条的一个案例表现出来的态度,即“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并列于“无正当理由”,原告起诉需同时满足“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无正当理由”,法院方可裁定不予受理。因此,这个正当理由就是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声明保证办理林权证、但实际上仍不办理。


既然起诉到法院,就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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