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
我名下有一套房子被判决给了别人,产权已经强制过户到他名下,怎么还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因为没有主动把房屋钥匙交给对方,对方通过法院起诉;你把钥匙交给法院,由法院通知对方领取,此案即可终结。
物权保护纠纷《规定》将物权保护纠纷专门列为二级案由,以体现物权保护的重要性。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问题,足见立法者对物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从静态的财产关系来看,物权保护纠纷主要是侵害物权产生的纠纷,从性质上看包括物上请求权纠纷和债权请求权纠纷两类。但如何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因此,《规定》未按照请求权的性质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而是统一规定为物权保护纠纷案由。应当说明的是,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确定是基于保护方式即责任方式设定的案由,与《规定》按照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的一般原则不一致。因此,物权保护纠纷案由单独列为物权纠纷下第二级案由后,必须带来两方面的冲突:一是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物权纠纷下其他二级案由重合较多.在适用时应当掌握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适用;二是物权保护纠纷与债权纠纷下的案由特別是和侵权纠纷、不当得利返还、无因管理纠纷有较多的重合,这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关于前一个问题,由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内容,住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利担保物权纠纷案由下多数都有,并且只能作为第四级案由,如果用益物权纠纷项卜的第三级案由是以具休的用益物权种类为标准的,每一个用益物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都包括了物权保护这一内容在内,可以说是隐含的第四级案由。所以,在处理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物权纠纷下其他案由的适用关系时,其他第三级案由下的第四级、第三级案由要优先适用.具有其他案由不能包括的物权保护纠纷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可以说,物权保护纠纷案由是一个兜底性案由。如抵押权受到他人侵害引发的保护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担保物权纠纷下的抵押权纠纷案由,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则应当适用在建老筑物抵押纠纷这一第四级案由。如果属于业权类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鉴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但历史上可能遗留一些典权案件,处理时在物权纠纷下其他第二级案山内找不到典权案由,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关于第二个问题,《规定》中没有一般侵权的规定,主要原是各类民事权利都存在侵权纠纷,单独规定一般侵权则需要按照权利的种类进行分类,为了体系上协调和统计时的需要,我们将一般侵权分别规定在每一类民事权利案由下,人身权一般侵权纠纷.规定在人身权部分;物权的一般侵权规定在物权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则规定在合同甲;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规定在知识产权部分;公司、企业、票据等特別法中的一般侵权,也规定在上述案由部分中。但特殊侵权在债权部分作了特別的规定,这样特殊侵权有自己单独的案由体系,而一般侵权则就不单独存在。在适用时,应当做严格的区分,对于特殊侵权的物权保护纠纷.适用特殊侵权案由,对于一般侵权的物权保护纠纷.则适用物权纠纷案由。物权保护纠纷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由竞合时.也优先适用不当得利、无冈管理等纠纷案由.有鉴于此,物权保护纠纷案由适用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对于本部分的案由,不作过于详细的解读。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释义]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包括所朽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扒保物权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小的民事纠纷。[理解与适用]适用本案由应当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因此,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行权的确认纠纷。[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3条。33.返还原物纠纷[释义]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理解与适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的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4条。34.排除妨害纠纷[释义]排除妨害纠纷址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理解与适用]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它主要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或者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5条。35.消除危险纠纷[释义]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之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吋.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理解与适用]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当各类具体物权特別是不动产遭受正在或者潜在的受损害的危险时,则可以采取消除危险的方法加以保护,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区分,后者主要是相邻不动产之间相互损害时适用,而物遭受危险不仪包括相邻不动产相互损害的情形,也包括他人或者相邻动产之间,或者相邻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损害危险情形。因此,如果纠纷符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情形,应当优先适刚该案由,其他物权遭受危险的消除危险纠纷则可以适用本案由。[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5条。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释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是指因为造成物的毁损的,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的纠纷。[理解与适用]修理、重作和更换都是一种物的保护方法,是一种责任方式。当物受到毁损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修理、重作或者更换。一般的不动产受到毁损时,多可以适用修理的责任方式。动产受到毁损的,能修理的则,可以适用修理的方法.如果不能修理的,可以重作或者更换。[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6条.37.恢复原状纠纷[释义]恢复原状纠纷是指当物受到毁损时,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态的纠纷。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理解与适用]恢复原状这种责任方式的运用,是以物受毁损并有恢复原状之可能为前提,从性质上看这种责任方式目的在于使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得以恢复。但在使用时,可能与修理、重作等有一定的重合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修理也可以使物恢复到原来状态。如果以修理恢复原状,应直接适用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由。[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6条。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释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理解与适用]应当注意,赔偿损失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在侵权法和合同法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所以,此处所指财产损害赔偿,足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7条。
您好:
如果没有及时腾房,就有涉及腾房纠纷。对方可以向法院主张的。
房子里面的个人物品市有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