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鉴证后,鉴证书可以撤销吗
依据(原)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并且规定“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鉴证”,只是为了对该“合同管理”的指导,该“鉴证”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俗的理解,本案所涉及的合同“鉴证”,仅仅起到“见证人”的作用;如该“鉴证”机构“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该“纠正”也是在合同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纠正”。
由此可见,本案该“鉴证书”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当事人如果对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第47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