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十一月份在厂意外工伤,当时我未满五十周岁,半年之后工伤鉴定了十级。 - 爱问答

(爱问答)

我在去年十一月份在厂意外工伤,当时我未满五十周岁,半年之后工伤鉴定了十级。

现在到了五十周岁了,厂领导对我说工商理赔要按退休的算了,而且要我写份辞职报告。才能拿到我的全部理赔,请问工伤是按照出事当时算还是按鉴定的结果算。

分两个问题:

第一,在通常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第二,赔偿的计算:

【工伤十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 工资计算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我以为这个你可以到相关的部门去咨询一下,那个比较专业也可行,一般来说还是要按法律来执行。

这个如果你工作所在厂扯皮,可以拿鉴定报告和理赔单直接去劳动局申请执行!

找劳动局咨询汇报一下,你就知道了

你最好找一个律师来处理。

按当时出事算

这个应该有照顾的。

找相关的机关处理。

带着你的材料去律师事务所咨询。

工伤鉴十级哪就按十级理赔。

按照当时出事时鉴定的结果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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