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降职处理的,多长时间内不得提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关系到位异地任用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没有“降职”这种处分类别;
对行政领导干部的行政处分,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同样没有“降职”这种处分类别,而是“降低岗位等级”,“降级”。
如果是指受到“降级”、“降低岗位级别”处分的,期限为24个月。那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也就是“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
一般是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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