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原告6个月后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应区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在《民诉法意见》和《民诉证据规定》中具体有哪些规定呢?属于变更诉讼标的和属于变更诉讼标的额应该区别对待,相关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第一,《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开庭以前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单方擅自变更诉求,被告与法院可以不理睬
这是当事人的权力,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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