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自己找了个工作,但劳动合同中有许多的问题想咨询下大佬
我的合同中写出“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700元”,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1700低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底薪)1750,这个是否合法? 对于绩效和业绩方面未有详细的说明,能问下这个是不是合法的,而我可不可以以底薪低于标准或者业绩提成方面未做详细说明为依据中止或者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我合同上写的入职时间是2018.7.3,工资是每月16号发放,在合法的情况下我的工资最晚是什么时候发给我,而这些应该发多少?
是不合法的,薪酬不能低于本省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什么的合同上要详细说明的。
你这个月16号就能收到钱啦,要计算本地工作时间(月薪除以本周工作日乘以你工作的天数)的。
如果你不想在这里干了,只要是在实习期,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就可以终止合同,工资会在下个月的16号发给你。如果基本工资低于国家标准肯定是不合法的,只要你想离开这里,不用拿这个说,试用期提前3说即可,国家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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