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在市中院,二审在省高院,再审在最高院,请问不服最高院的裁判,怎么办
行政诉讼一审在市级中院,二审在省级高院,再审在最高人民法院,请问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怎么办?
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级别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是大案要案,属于全国性的案件,最向人民法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一般是不能进行上诉的。
不服最高法院再审只能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当事人由于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最高检对申请进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可以申请抗诉啊。
不服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您去检察院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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