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再建的窑占用耕地未经批准是承包方的责任还是村委的责任
我是承包方,三十年前承包村集体的瓦窑,2003年村委执行政府文件开发,把承包期限未到的窑拆迁安置再建于另一处集体的耕地上,村委与我签订了《迁窑合同》合同共5条,一.让我先交付历年的承包费作为建窑的费用。二.村委决定让我补偿耕地的使用者我也补偿了。并决定让我负责建窑,建好后又重新承包给我《迁窑合同》的三.四条就是承包条款:从2004年至2034年包期30年。五条规定:“乙方占用土地后,要遵纪守法,工商.税务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负责,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因为烧瓦盆子污染环境根据《合同》五条的规定:乙方要遵纪守法所以将瓦窑早已停产。2015年春在瓦窑的基础上改建为彩纲临建房准备转产养殖。为此招致土地局处罚,认定乙方我是违法占地责任主体。这样做是否正确?这种情况我是违法主体还是原村委?期盼回答:
万分感谢!谢谢您!
土地的审批权在国土部门,你所签订的合同只是与村签的,证明你对土地的法律法规不懂,要想改变土地的用途必需要经过中国土部门审核批准,你的合同违反国家土地法,按规定是无效合同,应该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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