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内在价值
简述法的内在价值是什么
法律的内在价值是秩序和正义!
法律离不开强制力。没有警察、法庭、监狱作后盾,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强制是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但不是根源。法律的效力根源于人的内心、根源于人类在千万年的进化史中积累下的道德观和理性。
人类的历史经验一再地告诉我们:一部好的、能够得以有效施行的法律必定是在建立在自由、平等、人权等这些人类普适价值的基础之上,扎根于人的内心,必须赢得人们认同和尊重,这样的法律才会有力量,才可以真正发挥作用。相反,如果无视人类的自由、平等、个人尊严和权利,这样的法律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必将在人们的反抗浪潮中被唾弃。
法律必须符合并维护人类在数千年文明史中经过千锤百炼所形成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如自由、平等、秩序、人权、效益等等。这些价值目标的核心只有一个,那就是增加整个人类的福祉,让人类在这颗蓝色的星球上生存得更快乐、更舒适、更有尊严。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自由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尤其珍贵,因此不少人都将自由视为法律的首要的价值目标。我们的自由面临两个最危险的敌人,第一就是专制权力的侵害;第二就是他人的侵害。古往今来,专制权力始终是人类自由所面临的最强大、更凶恶的敌人,法律要维护自由,首先必须高度警惕、坚决反对专制权力,必须给统治者的专制权力套上法律的枷锁,实现权力的运行民主化、透明化和法制化;其次是应用法律给人们的行为划定疆界,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为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和工作保留足够的自由空间。
平等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一是要求在指定法律时坚决反对少数人享受特权,实现每个公民人格平等,在形式上平等地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重点保护弱势群体,不仅要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还要尽可能增进实质的平等。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对于秩序的需求,要求法律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一是使用明确的规则公平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以此减少纷争和化解矛盾,维护和平;二是对于不法之徒要予以惩处,及时修补因不法行为作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恢复应有的社会秩序。
如果说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扎根于人的道观观的话,效益则直接扎根于人的理性。效益讲究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也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生产更多的成果,效益原本是个经济学上的概念,目前已经成为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效益这一价值目前已经覆盖到法律的方方面面,不仅影响到人们实实在在的权利义务(如民事诉讼过了诉讼时效就丧失胜诉权),也影响到法律程序的设置(如二审终审制度)。“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则更进一步揭示了效益与社会伦理之间的内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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