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补充责任中的相应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种,这无论在司法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任何的争议,二者的性质在本质上具有共通性与一致性。所以,在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明确什么是补充责任?依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的解释: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在行为人自己不足以赔偿某行为所致损害时,就其不足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学术界比较权威性的定义,司法界虽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但却未明确其内涵。那么对于这种“补充式”的责任,到底属于什么责任呢,对于责任性质的不同定义,直接关系到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方式,所以,研究这一问题很有必要。
(一) 属于共同责任 从补充责任中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判断,这一责任一般存在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只是侵权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而已。补充责任人并不是直接的责任主体,不能作为单独的责任人而独立存在,对直接责任人具有依附性。既然有“补充”,那么当然存在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共同责任,只是补充责任人责任的承担具有次序性,不同于传统的共同责任。
(二) 不同于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共同责任人依据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承担大小明确、具体。而补充责任只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或者不能查明实际侵权人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后顺位的责任,这明显不存在责任份额的划分。所以,补充责任明显的不属于按份责任。在共同责任形态中,只存在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划分,既然其当然地不属于按份责任,那么下面我们来探究其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三) 不同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在于权利人可请求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不存在次序性,其责任的承担完全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而补充责任的基本特点在于: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其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②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本质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也正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③但是,正如其《侵权责任法》这部著作中所说,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的区别,这无疑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本质属性不符。所以,作者认为,将补充责任定义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科学。
(四) 共同责任中独立的一种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属于共同侵权责任的一种形态,但其在本质上有不同于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特征。所以,在作者看来,应将其作为共同责任中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与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共同责任形态。正如张新宝教授所说的那样,“补充责任是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应的一种责任”④,这里的补充责任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情形下的责任相似,是后顺位性的,补充性的责任。它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层面上,并行不悖,归属于共同责任形态。这是对补充责任准确的定位,只有在这一前提基础之上,我们才能具体地探讨在“相应的补充责任”条款中,如何界定责任的承担,衡平各方利益,实现侵权法的立法目的。
就是在一个文件中陈述责任语法措辞,补充责任中相对应的责任。这种措辞有点画蛇添足,不如说违者(不执行者)负全部责任。
下一篇:乡村盖房问题
上一篇:哈里谢顿为什么被逮住审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