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区伤残军人退役后自己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国家有怎样的优惠政策?
1、西藏地区部队自主择业干部创办企业税收有何优待?
2、西藏地区伤残军人退役后自己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国家有怎样的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那就需要本人去当地的工商所进行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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