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能否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以转到下一年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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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能否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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