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学校与普通学校的不同
一、法源不同
专门学校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原文:第二十五条【专门教育】: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 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法律原文:第三十五条【不良行为制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二、实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矫正的学校。 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原法条还称这类学校为工读学校,而在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将条文内涉及“工读学校”的部分,修改为“专门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工读学校也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学校。在1999年该法通过后至今还没有修订,所以沿用了至今。
工读学校是为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学生开办的学校。在党委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共青团、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举办。 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工读学校还只限于城市。对去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城市要经区以上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审査批准,还要征得家长的同意。 在工读学校教育好了的学生,应送回原学校或调换学校继续上学,或安置就业,不应影响升学、工作分配和参军。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工读学校还只限于城市。 对去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城市要经区以上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审査批准,还要征得家长的同意。在工读学校教育好了的学生,应送回原学校或调换学校继续上学,或安置就业,不应影响升学、工作分配和参军。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读学校 百度百科-专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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