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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签订了2019年11-12月的劳务合同,又签了2020年1-12月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吗

我公司于2019年10月签订了2019年11-12月的劳务合同,于2019年12月又签了2020年1-12月的合同,是与同一家公司签订的。这样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吗

如果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可以确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招用尚未领取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已经领取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你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可以签订了2019年11-12月的劳务合同,期满后续签2020年1-12月的合同,是与同一家公司签订的。这样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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