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向A公司购买材料2 000 kg,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1700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5日,向B公司销售产品200件,不含税售价每件120元,货款尚未收到。该批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为80元。 3、31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本月基本生产车间生产产品领用材料10000元,车间一般耗用3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1000元,销售部门领用1500元。 [要求] 根据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2日购买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2、5日销售产品200件,单价120元,货款120×200=24000元,增值税24000×17%=4080元,成本80×200=16000元
借:应收账款—B公司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
3、31日本月领用材料
借:生产成本 10000
制造费用 3000
管理费用 1000
销售费用 1500
贷:原材料 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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